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承销暂行办法》的通报财建[2004]36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报送、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确保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承销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价款承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求贯彻执行。附件:建设工程价款承销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建设工程价款承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承销,确保建设市场长时间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订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承销活动,皆限于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之为建设工程价款承销(以下全称工程价款承销),是所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展开誓约和依据合约誓约展开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价款承销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工程价款承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专门从事工程价款承销活动,应该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合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约价款的誓约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约价款应该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全称放、承包人)议定书面合约誓约。非招标工程的合约价款依据审议的工程实(概)算书由放、承包人在合约中誓约。
合约价款在合约中誓约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该在合同条款中对牵涉到工程价款承销的下列事项展开誓约:(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缴纳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缴纳方式、数额及时缩;(三)工程施工中再次发生更改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赔偿方式、时限拒绝及金额缴纳方式;(四)再次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问题方法;(五)誓约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远超过誓约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完工价款的承销与缴纳方式、数额及时缩;(七)工程质量确保(售后服务)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缩;(八)安全措施和车祸损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早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缴纳价款涉及的借贷事项。
第八条放、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誓约,可搭配下列一种誓约方式:(一)相同总价。合约工期较短且工程合约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使用相同总价合约方式。
(二)相同单价。双方在合约中誓约综合单价包括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誓约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仍然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该在合约中誓约。
(三)固定式价格。固定式价格还包括固定式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不应在合约中誓约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还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约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后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变更经审议批准后的的施工的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导致费用减少;5、双方誓约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承包人应该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再次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报发包人,发包人证实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新增合约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缴纳。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报后14天内未予证实也不明确提出修改意见,视作早已表示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约价款的调整情况再次发生后,承包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内通报发包人,或者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明确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要求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一)施工中再次发生工程更改,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接纳的更改设计文件,展开更改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根本性更改,需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后方可施工。(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认后14天内,设计变更牵涉到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明确提出,经发包人审查表示同意后调整合约价款。更改合约价款按下列方法展开:1、合约中有数限于于更改工程的价格,按合约有数的价格更改合约价款;2、合约中只有类似于更改工程的价格,可以参考类似于价格更改合约价款;3、合约中没限于或类似于更改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明确提出必要的更改价格,经对方证实后继续执行。
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完全一致的,双方可呈交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展开咨询或按合约誓约的争议或纠纷解决问题程序办理。(三)工程设计变更确认后14天内,如承包人并未明确提出更改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控的资料要求否调整合约价款和调整的明确金额。
根本性工程更改牵涉到工程价款更改报告和证实的时限由放总承包双方协商确认。接到更改工程价款报告一方,不应在接到之日起14天内不予证实或明确提出协商意见,自更改工程价款报告递送之日起14天内,对方并未证实也并未明确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作更改工程价款报告已被证实。
证实减(减半)的工程更改价款作为新增(减半)合约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缴纳。第三章工程价款承销第十一条工程价款承销不应按合约誓约办理,合约并未不作誓约或誓约未知的,放、总承包双方不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约、补充协议、更改护照和现场护照,以及经发、承包人接纳的其他有效地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承销不应合乎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约誓约拨给,应以预付比例不高于合约金额的10%,不低于合约金额的30%,对根本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大幅预付。
计价继续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表格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不应在合约中分别誓约预付款比例。(二)在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不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最迟誓约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誓约预付,承包人不应在预付时间届满后10天内向发包人收到拒绝预付的通报,发包人接到通报后仍不按拒绝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应向誓约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缴纳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分担违约责任。(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需在合约中誓约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展开抵扣。(四)凡是没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名为移往资金。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承销与缴纳应该合乎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承销方式1、按月承销与缴纳。即实施按月缴纳进度款,完工后整肃的办法。合约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展开工程盘点,办理年度承销。2、分段承销与缴纳。
即当年动工、当年无法完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工程进度,区分有所不同阶段缴纳工程进度款。明确区分在合约中具体。(二)工程量计算出来1、承包人应该按照合约誓约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递交已完了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收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了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报承包人,承包人不应获取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接到通报后不参与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缴纳的依据。发包人不按誓约时间通报承包人,导致承包人没能参与核实,核实结果违宪。
2、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并未核实完了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作被证实,作为工程价款缴纳的依据,双方合约另有誓约的,按合约继续执行。3、对承包人远超过设计图纸(不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未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缴纳1、根据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明确提出缴纳工程进度款申请人,14天内,发包人不应按不高于工程价款的60%,不低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缴纳工程进度款。按誓约时间发包人不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承销抵扣。
2、发包人多达誓约的缴纳时间不缴纳工程进度款,承包人不应及时向发包人收到拒绝缴付的通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报后仍无法按拒绝缴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定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表示同意后可推迟缴纳,协议不应具体推迟缴纳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证实后第15天起计算出来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3、发包人不按合约誓约缴纳工程进度款,双方又并未达成协议延期付款协议,造成施工无法展开,承包人可暂停施工,由发包人分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双方不应按照誓约的合约价款及合约价款调整内容以及赔偿事项,展开工程完工承销。
(一)工程完工承销方式工程完工承销分成单位工程完工承销、单项工程完工承销和建设项目完工总结算数。(二)工程完工承销编导1、单位工程完工承销由承包人编成,发包人审查;实施总承包的工程,由明确承包人编成,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2、单项工程完工承销或建设项目完工总结算数由总(梁)包人编成,发包人可必要展开审查,也可以委托具备适当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展开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完工承销或建设项目完工总结算经放、承包人签署盖章后有效地。
承包人不应在合约誓约期限内已完成项目完工承销编制工作,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已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推迟的,责任轻视。(三)工程完工承销审查期限单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不应在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完工承销报告及原始的承销资料,发包人不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展开比对(审查)并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完工承销报告金额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收到完工承销报告和原始的完工承销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收到完工承销报告和原始的完工承销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收到完工承销报告和原始的完工承销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收到完工承销报告和原始的完工承销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完工总结算数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完工承销审查证实后15天内汇总,送来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已完成。
(四)工程完工价款承销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承销报告及原始的承销资料后,不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约誓约有期限的,从其誓约)展开核实,给与证实或者明确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证实的完工承销报告向承包人缴纳工程完工承销价款,保有5%左右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届满后整肃(合约另有誓约的,从其誓约),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再次发生费用不应在质量保证(售后服务)金内扣减。(五)赔偿价款承销放承包人没能按合约誓约遵守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再次发生错误,给另一方导致经济损失的,由损毁方按合约誓约明确提出赔偿,赔偿金额按合约誓约缴纳。(六)合约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承销发包人拒绝承包人已完成合约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不应在拒绝接受发包人拒绝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用于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明确提出施工护照,发包人护照后施工,如发包人并未护照,承包人施工后再次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轻视。
第十五条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强化施工现场的耗资掌控,及时对工程合约外的事项真实情况纪录并遵守书面申请。凡由放、总承包双方许可的现场代表签署的现场护照以及放、总承包双方协商确认的赔偿等费用,不应在工程完工承销中真实情况办理,不得因放、总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更改转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发包人接到完工承销报告及原始的承销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约誓约期限内,对承销报告及资料没明确提出意见,则视同接纳。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获取原始的工程完工承销资料,经发包人劝说后14天内未有获取或没具体回应,发包人有权根据有数资料展开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轻视。根据证实的完工承销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人缴纳工程完工承销款。发包人不应在接到申请人后15天内缴纳承销款,届满没缴纳的应分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缴纳承销价款,如达成协议推迟缴纳协议,承包人不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缴纳欠薪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协议推迟缴纳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会,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会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十七条工程完工承销以合约工期不尽相同,实际施工工期比合约工期提早或延后,放、总承包双方不应按合约誓约的奖惩办法继续执行。
第四章工程价款承销争议处置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拒绝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导工程完工承销,不应按合约誓约和实际还款事项严肃办理,开具的完工承销报告经发、总承包双方签署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承销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人咨询后协商处置,若无法达成协议完全一致的,双方可按合约誓约的争议或纠纷解决问题程序办理。第十九条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完工并未竣工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售后服务合约继续执行;已完工并未竣工验收且并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复工、停工工程的质量争议,应该就有争议部分的完工承销作罢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检验机构展开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认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置要求继续执行,其余部分的完工承销依照誓约办理。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再次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问题:(一)双方协商确认;(二)按合同条款誓约的办法呈交调停;(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人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控告。
第五章工程价款承销管理第二十一条工程完工后,放、总承包双方不应及时办清工程完工承销,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未予办理权属注册。第二十二条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议定合约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约实质性内容自行议定协议,导致工程价款承销纠纷的,自行议定的协议违宪,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修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展开惩处。
第二十三条拒绝接受委托接续有关工程承销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应具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开具的办理拨给工程价款和工程承销的文件,应该由耗资工程师签署,并不应砖墙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梁)包人与分包人必需依法议定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约中誓约工程价款及其承销办法。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除继续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约价款誓约与调整、工程价款承销、工程价款承销争议处置等事项,如另有类似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凡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承销过程中牵涉到监理工程师护照事项,不应按工程监理合约誓约继续执行。
第二十七条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融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第二十八条合约样板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完全一致,以本办法不尽相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建设部网站200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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